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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邓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天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超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恒,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清潮,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保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兆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天华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邓超文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李恒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清潮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王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甘保迪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邓兆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八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巧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本院改变管辖移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9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周某甲(另案)先后纠集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李恒、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及周某乙(另案)、龚某某(另案)、纯某某(另案)、高某某(另案)、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等人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欺压群众,攫取大量经济利益,用于平时生活开支及娱乐挥霍,成员称呼周某甲“老板、大哥、祥哥”,逐步形成一个以周某甲为首,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操纵、经营赌场等违法犯罪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以周某甲为首要分子,王天华、邓超文、李恒、李清潮、周某乙、龚某某、纯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甲、甘保迪、邓兆熙、王磊、高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

该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指向主要是经济利益,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逼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大量资金,所获资金绝大多数由周某甲收取分配。该恶势力团伙在巧某某**镇及昆明市**区、曲靖市**县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

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周某甲、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李恒、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周某乙、龚某某、纯某某、高某某等人具体实施和参与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

1、2017年至2018年初,周某甲伙同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李恒、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及周某乙、龚某某、纯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巧某某**镇**村**公路坎脚地里、**电厂旁的养鸡场、**镇**村一农户家中、**镇金沙江边芒果林等地以扑克牌“推三公”、麻将“推纵队”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周围群众赌博,每天约二十多人参赌,在周某甲的安排下,王天华、李恒、蔡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赌场的放哨、巡查哨兵、记账等工作。赌博时,在没有其他人员当庄时,入股人员就轮流当庄,当庄家通杀按百分之十比例抽头渔利(打水),每天抽得的“水钱”除去支付场地等费用外,剩余由周某甲等人平分。

2、2018年年初,周某甲伙同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李恒、甘保迪、周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在昆明市**区**镇**村**社一家农户背后水泥空坝处以“推纵队”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周围群众进行赌博,平均每天有二十多人参赌,王天华、李恒、甘保迪、蔡某某、王某某在周某甲的安排下,参与在赌场上放哨、帮助背包、记账等工作。赌博时,在没有其他人当庄时,入股人员就轮流当庄,当庄家通杀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打水),每天抽得的“水钱”除去支付场地等费用外,剩余由周某甲等人平分。

3、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天华、王磊、李清潮、李恒、周某乙(另案)等人合伙入股在巧某某**镇**村**社**家、**家老房子旁边的空地、**家下面橘子林以麻将“推纵队”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周围群众进行赌博,赌钱的平均每天有二十多人,王天华和周某乙负责购买赌具和寻找空地,并安排人员放哨等赌场上的管理工作。赌博时,在没有其他参赌人当庄时,入股人员就轮流当庄,当庄家通杀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打水),每天抽得的水钱除去支付场地费等费用外,剩余均由王天华、周某乙等人平分。该赌场于2018年6月2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查获,查获参赌人员19人,收缴赌资69625元。

4、2018年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邓兆熙与沈某某(另案)、伍某某(另案)、龚某某、周某乙、王某某等人合伙入股在巧某某**镇牛滚荡、**江边芭蕉林、小坡头、**背后以麻将“推纵队”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周围群众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平均每天有二十多人。赌博时,在没有其他参赌人员当庄时,入股人员就轮流当庄,当庄家通杀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打水),每天抽得的“水钱”除去支付场地费等费用外,剩余均由沈某某、伍某某、邓兆熙等人平分。该赌场于2019年2月1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查获,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36130元。

(二)聚众斗殴

2017年12月5日19时许,张某甲(另案)与巧某某**镇**汽车修理厂的龙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吵打,后张某甲打电话给候某某(另案),候某某又邀约负责修建**高速公路**局的十余名工人到**镇**汽车修理厂与龙某甲叫去的李某某(另案)再次发生打架。宋某某(另案)得知其父亲李某某与他人打架后,宋某某又邀约周某甲,并告知其父亲被**局工人殴打,周某甲邀约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甘保迪及高某某等人赶到巧某某**镇**汽车修理厂门口公路上与候某某等人持棍棒发生械斗,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候某某、张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于某某、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

2016年7月25日傍晚,高某某以其堂妹被晏某某、黄某某、余某某调戏为由,邀约被告人王天华、李清潮、邓某甲以及周某甲、蔡某某(未满16周岁)到曲靖市**县**电站旁的温泉找到晏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后几人持木棒将晏某某、黄某某、余某某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晏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余某某、黄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四)违法行为:

1、2015年2月19日12时许,魏某某在昆明市**区**镇**村公所旁边一家饭店对面被甘保迪、周某甲、龚某某、王天华等人砍伤。

2、2016年的一天,余某甲在巧某某**镇**KTV门口与周某甲的朋友因纠纷发生打架,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到现场后,在劝架的过程中被王天华打了脸部一拳,余某乙与王天华抓扯后,王天华用一把铲子将余某乙的头部打伤。后经调解,王天华赔偿余某乙5000元医药费。

3、2016年6月16日15时许,周某甲、王天华等人在巧某某**镇**村**社**家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巧某某公安局蒙姑派出所查获。

4、2017年,因龙某乙欠周某甲的高利贷10000元,王天华和李恒在**镇的金沙江边找到龙某乙,因龙某乙无钱偿还,王天华将龙某乙骑的摩托车扣下,后龙某乙的哥哥龙某甲得知此事后,龙某甲从手机银行上转了4500元给周某乙后,才将被扣的摩托车赎回。

5、2019年2月份,因龙某乙在赌场上借周某甲的高利贷,本金利息共计20000元未还,周某甲即带邓超文、王某某到龙某乙家逼债,龙某乙未在家,当时龙某乙家里在办法事,龙某乙的哥哥龙某甲怕影响家里的事情,就出来担保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钱还清。2019年6月10日,周某甲安排邓超文再一次到龙某甲家逼债,为此事龙某甲与邓超文发生争吵,因害怕出事,当晚龙某甲通过微信支付转了17000元给邓超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讲机、扑克牌、骰子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匡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李恒、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8.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李恒、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李恒、李清潮、王磊、邓兆熙、甘保迪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甘保迪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天华、邓某甲、李清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天华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邓超文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恒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清潮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磊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甘保迪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邓兆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天华、邓超文、邓某甲、李恒、李清潮、王磊、甘保迪、邓兆熙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9册。

3.物证:对讲机、扑克牌、骰子等(详细数目见物证清单)。

4、视频录像光盘3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6.《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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