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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辜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之**。

被告人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之**。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陈田村福庆街2号一楼无名档口内,以收取“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通过微信或现场写单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其中微信投注人数为28人,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投注单30张,缴获作案工具小米手机2部,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华为笔记本电脑、投注单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微信投注截图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辜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53****、135445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2部、华为笔录本电脑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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