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深圳市**镇**村**。2014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深圳市宝安区**镇**号。
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上午11时许,紫某某公安局民警在紫某某**镇**村**省道抓获盗窃土狗的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现场查获土狗4只,轿车1辆,弓弩1具。经查,2020年1月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83****的吉利牌轿车,载着被告人车某某从深圳出发至紫某某**镇,通过用弓弩和麻醉箭射死狗后将狗的抬至车上的方式盗窃土狗4条。经紫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条土狗总价值为人民币336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在紫某某**镇盗窃土狗1只。经紫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为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土狗4只、吉利牌小轿车1辆、弓弩1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温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叶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崇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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