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2月1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91********,汉族,大专毕业,建筑工程技术员,住河南省灵宝市**小区**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五亩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2月1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8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微信平台建立名为“老重庆时时彩888”(曾多次更换群名称)的微信群、在城信平台建立城信群,分别拉拢群成员六十余人、三十余人,组织群成员在微信群、城信群内通过投资押注数字及“龙、虎、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帮助王某某将赌博的押注中奖结果发送到赌博微信群内,并将自己的微信号、微信收款码及银行卡交于王某某用于收取赌资使用。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某开设赌场网络赌博共收款3687921.47元,付款2900948.36元,结余786973.11元,王某某给赵某甲微信账号发工资25723.88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魏某某、张某甲、种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刘某某、贺某某、周某某、张某丙、赵某某、李某乙、秦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案经过、破案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致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微信聊天数据、城信聊天数据,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数据、中银来聚财收入款明细数据等;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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