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住辽宁省昌图县**镇**组,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姜某某、郭某某、张某甲、魏某某、赵某乙分别与嫖客张某乙、张某丙、于某某、张某丁、曲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其所租的双辽市辽河第二城3号楼2单元402室、1602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赵某甲为其往楼上带嫖客、望风,并帮助王某某管理卖淫女。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郭某某卖淫2次,张某甲卖淫1次,赵某乙卖淫3次,姜某某卖淫2次,魏某某卖淫1次,共计介绍、容留卖淫9次,共计获利一万七、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追缴物品清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姜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张某甲、魏某某、赵某乙、张某丙、于某某、张某丁、李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系从犯,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98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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