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6********,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与多名**村民在平谷区大兴庄镇顺平路北侧鲁各庄公交车站,将顺平路由东向西段堵塞,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社会车辆无法通行约半个小时。期间,王某某指使村民把路堵上,赵某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对民警付某某进行抓、咬,致其受伤。后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传唤时,王某某将民警抓伤。同日,王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就诊病历、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7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98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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