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营滨城区梁才办事处**超市,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村**号,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7月23日因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村**号,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9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9时许,滨州市**局**分局**派出所民警柴某某、刘某甲带领辅警刘某乙、王某乙等人到滨城区梁才办事处黄河七路**服饰广场处置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阻拦梁才办事处施工的警情。民警柴某某多次劝离赵某某等人,被告人赵某某不听劝阻并踢踹施工的砖块。在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赵某某激烈反抗,抓挠民警柴某某手臂、踢踹柴某某腿部;被告人王某某为阻止民警带离赵某某而推搡出警人员,并在脱离民警控制后击打辅警刘某乙;王某丙为阻止民警带离赵某某、王某某而击打辅警刘某乙肩部一下。其三人的行为最终致使赵某某、王某某未能被依法口头传唤,脱离民警控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民警的劝说下于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处警事件单等书证;2、视听资料;3、检查笔录;4、证人刘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柴某某、刘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孙海月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26678****;被告人王某某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22437****。
2、刑事卷宗贰册、光盘三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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