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吕梁市**县**苑**号楼**单元**室,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8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街**号**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层。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现住重庆市**区**城**期**栋**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月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合谋通过招募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牟某,并约定由王某某主要负责在淫秽直播平台开号、对账以及与主播结算薪资提成,赵某某负责对主播的直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主播结算薪资提成等。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受二人管理,在“****”等直播平台上进行裸露乳房、生殖器等淫秽直播表演,并以“刷跑车”(即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跑车)送视频的方式向添加为微信好友的观众发送淫秽视频,期间非法获利共计1.42万余元。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直播视频和发送给观众的6段视频、12张照片均为淫秽物品。
2020年4月22日、5月18日,公安机关分别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山西省太原市将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某、赵某某抓获。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及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制作的《指认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本案的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扣押,及王某某、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某支付相关提成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陈某某被扣押的涉案手机中的数据恢复情况,及其直播视频和发送给顾客的部分视频、图片系淫秽物品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结伙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峥
检察官助理:奚之强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鉴定意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