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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等诈骗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捕前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5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丙(另案处理)购买以被告人王某某名义办理的虚假**医科大学附属**妇产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同年11月5日,将该资料交给被告人赵某乙,由被告人赵某乙将该资料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4811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4986.29元,共计人民币49797.29元。

2.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丙(另案处理)购买以李改花名义办理的虚假**大学**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同年11月30日,将该资料交给被告人赵某甲,由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资料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5066.89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8893.32元,共计人民币53960.21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2起,共计人民币103757.5元;被告人赵某甲实施诈骗1起,共计人民币53960.21元;被告人赵某乙实施诈骗1起,共计人民币49797.29元。

二、包庇罪

3.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明知被告人赵某乙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借以帮助被告人赵某乙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乙到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仁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在该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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