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街**座**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区**办事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0月18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8月份,被告人余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称需要购买英语教辅书,赵某某又联系一个叫“张胖子”的男子(身份待查,另案处理),以每本2.5元至3元的价格向“张胖子”购买非法出版物《创新设计•英语》,后以每本3.5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给余某某,余某某又以每本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8月和2019年2月两次共销售给王某某6900册《创新设计•英语》。
二、2018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经其同事介绍认识刘某某(另案处理)后,明知刘某某销售的《同步学练考•英语》属非法出版物,仍以每本3.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同步学练考•英语》,后以每本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8月和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共销售7300册《同步学练考•英语》给被告人王某某。
三、被告人王某某购进非法出版物《创新设计•英语》、《同步学练考•英语》共14200册,至案发时已向毕节市各县区书店销售2993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图书保管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新闻出版局;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封(查扣)决定书、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5000册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余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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