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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5********,汉族,大专文化,武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居委会**组,现住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6********,汉族,大专文化,武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黄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在武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分厂的老斗槽电机处,采用手持电缆剪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被害单位武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废电缆线及紫铜铠皮,后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将上述被盗物品运至**厂原料作业区52号铁路线附近的草丛里藏匿。8月10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再次去该藏匿地点将被盗物品转移到被告人赵某某停放在附近的车牌号为鄂A****9的轿车后备厢时,被安保人员查获。经称量,被盗报废电缆线及紫铜铠皮共重183公斤。经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测量记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单位代表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示意图;6.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被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强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8614****。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园**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92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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