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平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第二季度,王某某和赵某某多次盗窃,王某某负责实施盗窃,赵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负责运输、望风及销赃,所得赃款用于二人花销。
1.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 伙同王某某盗窃老才商店门外建设围挡使用的铁管,二人将铁管出售给东三家程艳平的废品收购站。第二天二人再次实施盗窃铁管时被才素金发现 ,未能窃得钢管。
2. 王某某和赵某某在平某镇永芳医院东侧胡同内盗窃建设围挡使用的铁管。
3.王某某在平某镇政府对面处翻墙进入瓶子厂废弃的院落内,盗窃两个铁质模具,由赵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出售给马市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
4.王某某在平某镇剪子胡同内钻墙进入针织厂废弃的院落内,盗窃长约2.4米的槽钢一块,后王某某与赵某某一起将槽钢出售给东三家程某某的废品回收站。
5.2020年5月27日、28日,赵某某和王某某多次盗窃停放在平某四五七处门外大型货车工具箱内的各种工具,钢丝绳、千斤顶、摇杆、绳子、套筒、工具箱等物。并将窃得财物分别出售。出售给程某某废品收购站一个千斤顶、一个摇把子、一团电线;出售给张某某废品收购站钢丝绳十多斤、两个摇把子;一个工具箱,内有两个紧线器、一个牵引钩、废螺杆和铁件若干;出售给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一个千斤顶、一个撬棍;两根绳子分别出售给货车司机步某某和姜某某;套筒工具箱由赵某某自己占有。
6.2020年5月29日, 赵某某和王某某盗窃平某镇清华科技园一铲车上两个铁质配件,出售给环城路吕某某的废品收购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文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平某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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