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柳湘渟,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胡同**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某某遗址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携带金属探测仪、金属探测棒等物品驾车到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达楞嘎查北侧盗掘辽代永州城文化遗址,被白音套海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所盗掘的开元通宝一枚,铁、铜金属片两个,铁金属块一个已移交给翁牛特旗博物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高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某某遗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移送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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