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淄博市张店区人,住淄博市张店区**镇。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淄博市张店区人,住淄博市张店区**镇**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4时许,李某某(已判刑)至青州市**街道**村,盗窃李某某比德文电动汽车一辆,后李某某驾驶该被盗电动汽车至淄博市**手车市场出售,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该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将该车介绍给被告人王某某并收取500元介绍费,被告人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800元)购买该电动汽车。经青州市价格中心认定,该电动汽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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