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附有孙某甲身份信息的驾驶证一本。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韩某某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3、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附有岳某某身份信息的驾驶证一本。
4、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附有高某某身份信息的驾驶证一本。
5、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附有郜某某身份信息的驾驶证一本。
6、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附有王某乙照片的身份证一个。
7、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市****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8、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附有常某某的护士证一份。
9、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附有刘某某身份信息的**师范学院毕业证一份。
10、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附有殷某某身份信息的**市第二中学毕业证一份。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电子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孙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岳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王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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