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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在深无固定住所。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 男,1986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汉族,中专文化,冷气维修工,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室,在深无固定住所。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5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和周某甲(在逃)及朋友李某某在本市福田区**KTV喝酒后来到**村**栋北侧路边人行道时,遇到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周某乙、刘某某夫妇,因言语上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及周某甲便对周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刘某某见状便上前帮忙,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等人亦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当日3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刘某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查询说明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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