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现年26岁 ,汉族,身份证号:1411811994********,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镇**村**组**号 ,现住址:太原市综改区**路**宿舍。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综改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35岁,汉族,身份证号:1422231985********,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定襄县**乡**村**号。2020年6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综改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太原市小店交警一大队民警李某甲带领辅警高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太原市综改区**路例行对过往车辆司机进行酒精检测时,发现晋H****9、小型面包车拐入巷子内,高某某即对这辆车进行追赶,追到司机谢某某并要将其带至检查点,谢某某反抗,被告人谢某甲和谢某乙(暂未到案)上前拽住高某某,谢某某挣脱后逃离。高某某随呼叫李某乙支援,李某乙赶到后与高某某共同控制住谢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上前,使用撕扯推搡等方式阻止辅警李某乙和高某某控制谢某某,谢某某趁机逃离现场。后李某甲赶到现场,与李某乙、高某某一并将王某某控制,谢某甲和谢某乙趁机逃离现场。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谢某甲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中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旭彦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共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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