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郸城县人,住郸城县**镇**楼**村**队**号。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7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7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48********,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鄢陵县人,住鄢陵县**乡**村**组。2007年,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河南省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8月16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3********,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西华县人,住西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8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53********,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郸城县人,住郸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8月5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胡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王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甲捡来的越南籍女子拐卖给太和县**镇**村民韩某某儿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甲胡某某结伙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自宏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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