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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港市多次接受赌客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再转押至颜某某(另案处理)处,从中获得3%的返水。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6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3000元。

 2.2019年上半年至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龙港市多次接受赌客“阳光灿烂”等人六合彩投注,再转押至颜某某(另案处理)处,从中获得3%的返水。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多次帮其母亲即被告人谢某某宣传并收取赌客黄某丙、赵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经查,被告人谢某某共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数额7万元左右,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金某甲帮忙接受六合彩投注共计6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20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微信信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金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金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检察官助理:汤晓彬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1375884****)、谢某某(1385870****)、金某甲(1585877****)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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