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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谢某某二人涉嫌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头,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小学文化,住**省**县**镇**村***上队***号。2010年5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绰号**,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923*************,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县**镇**村***队***号。

现因涉嫌抢劫罪,二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8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1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C*****号红色本田轿车到**市**区**乡**村委会盗走刘某某、况某某等人价值2310元的狗六条,后二被告人为逃脱,抗拒抓捕,分别在**乡**村委会***村处驾驶沪C*****号红色轿车撞击张某某驾驶的云D*****号越野车、在**乡**村委会***村北面大沙地土路处二被告人持刀具、甩棍以暴力相威胁并实施暴力反抗,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用甩棍将张文有左手腕处打伤致轻微伤的后果。后二被告人被群众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凶器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造成一人轻微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且具备累犯情节、被告人谢某某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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