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底到2020年5月15日,王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利用“迪士尼”赌博网站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组织玩家下注参与时时彩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累计下注金额2531140元。期间,许某某为王某某打工,帮助王某某收发赌资和下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网站截图等;3.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鹤壁市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浦发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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