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驾驶员。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大学本科,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许**村**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栋**单元**号,**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系**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某系驾驶员,专门从事运输业务。2020年3月24日左右,被告人许某某私下接受他人委托,安排他人将未经检疫、无耳标的47框128头生猪装到被告人王某某车号牌为皖LD****(皖L****挂)的拖挂货车上,许诺支付被告人王某某运费1500元,让其运送至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3月26日,当车行驶至四川广元中子服务区时,警察对被告人王某某所驾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抽取样品送检。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中10份复核样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均为阳性。后128头生猪作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未经检疫跨省调运生猪,具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娜
检察官助理 廖富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8217;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1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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