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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袁某甲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路街道**村。2016年9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路街道**村,2016年9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9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为反映***村支部书记王某甲违纪违法问题,多次以相同信访事项去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中南海地区等地信访部门非法信访。地方政府部门、纪委部门分别于2016年4月5日、5月12日、9月8日、10月27日,2017年3月6日对王某某、袁某甲信访问题做出答复处理,向王某某、袁某甲就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反馈,王某某、袁某甲拒不接受反馈意见,王某某、袁某甲先后被告诫4次,训诫2次,行政拘留2次后,仍然在国家重大会议、节日期间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信访局等部门及中南海地区上访,令地方政府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自述材料、告诫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莒南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关于王某某反应问题的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上访答复意见书、关于反映十字路街道土龙头村原负责人王某甲有关问题情况报告、莒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核实见面材料等书证;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季某某、程某某、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以其村书记王某甲违法违纪问题上访,相关部门对其所有诉求处理完毕后,无视处理结果,在被相关部门告诫、训诫、行政拘留后,仍然就相同事项多次越级非访,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袁某甲现在家中(电话1323539****)。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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