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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袁某某诈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下午,俞某甲在磐安县尚湖镇市岭下水库建设工地干活时受伤,因俞某甲超龄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于是施工现场负责人被告人袁某某唆使俞某甲就医时隐瞒工地受伤的事实,按农保报销,俞某甲默许。后来被告人袁某某与工地实际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办理俞某甲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的审批程序,王某某在办理医保手续过程中,谎称俞某甲是自家茶叶地干活受伤,并代俞某甲签字,共计骗得医疗保险金26331.2元。

2018年10月22日、11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主动投案。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将涉案金额全额退还磐安县社保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甲、俞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作为工地实际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在其工地上班时受伤的工人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679****;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79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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