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2011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我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199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因盗窃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我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大道412号佳佳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艺通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88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大道工商银行门口路边盗窃一辆黑色动天牌电动自行车。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大道工商银行门口路边盗窃一辆白色威信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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