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4********,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垫江县**街道**路**号**单元**,现住址垫江县**街道**栋**。因犯聚众斗殴罪,2006年3月30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6年4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2019年7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蒋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街道**组**号,现住址垫江县**街道**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3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邓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街**号**幢**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1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邓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和陈某甲(已死亡)在垫江县**洗车场**楼**寄卖行开设赌场,组织陈某乙、张某某、江某某等人以“500拖1000”为赌注、采取打“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雇佣李某甲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及望风,并从中抽头渔利24000余元。
2.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邓某甲先后在垫江县**街道**村**组**号胡某某家中、垫江县**街道**村**组**号王某甲家中、垫江县**街道**村**组邓某某家中、垫江县**镇**村**组陈某某经营的农家乐、垫江县**街道**村**组李某乙家中等地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以“500拖1000”为赌注、采取打“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雇佣李某甲在赌场望风、雇佣傅某某、刘某某驾车接送参赌人员,以抽取茶钱的方式盈利,共抽头渔利80000余元。
2020年6月22日、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先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6日,民警到垫江县看守所提讯正在服刑的被告人邓某甲,邓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刘某某、傅某某、李某甲、董某乙、贺某某、王某乙、郑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邓某甲、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视频截图及赌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及提供服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均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邓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蜀荣
检察官助理 邓文凤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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