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住桂林市秀峰区**园**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五菱牌箱式小货车(车牌号:桂C****3)与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巾山路磨床厂旁路段,二人商量盗窃电缆线。蒋某某用车上的伸缩楼梯和钳子将100米非自承式铠装市话通信电缆(规格:HYA600*2*0.4mm)剪断,与王某某将电缆线搬上车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将盗窃得来的通信电缆以1600余元销赃,二人平分赃款并已全部挥霍。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和陈述材料;3.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物证:梯子、剪线钳、安全帽、工作服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4.作案工具梯子一把、剪线钳两把、安全帽两个、工作服两件,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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