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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世雄,男,1989年****,身份证号62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号。200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万元,外号尕元,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200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2016年8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亨龙,外号王大亨,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外号皮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2015年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5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强戒释放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2011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8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外号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2018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某,外号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永靖县**局职工,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单元**室,无前科。2012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某,外号尕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永靖县***局职工,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2012年5月31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雄、董万元、王亨龙、赵某某、褚某某、豆某某、孔某某、姚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世雄、董万元、王亨龙、赵某某、褚某某、豆某某、孔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KTV喝酒。期间,褚某某、赵某某到华康小区旁黄酒屋与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喝酒,喝酒当中姚某某称其亲戚在刘家峡镇川中路***慢摇吧(以下简称**钻)被人殴打,要求褚某某、赵某某等人去帮忙,褚某某遂驾驶孔某某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和某某、姚某某、祁某某前往黄钻,在黄钻未找到姚某某的亲戚,后四人在黄钻门口遇见褚某某认识的一女孩和其对象,褚某某叫女孩去喝酒,女孩不去,赵某某、姚某某、祁某某将女孩推搡到马自达轿车上,由褚某某驾驶往川南行驶,女孩坚持回家,在太极广场让女孩下车,期间,因怕女孩的对象找人殴打他们,赵某某给“**”KTV喝酒的豆某某打电话,谎称他们在黄钻被人殴打,让其过来帮忙,随后豆某某叫上一起喝酒的同伙分乘车辆赶往黄钻。同时,褚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祁某某重新回到黄钻,先期到达,在黄钻门口遇到回家的司某甲、司某乙、陈某乙、司某丙、司某丁、陈某乙,司某甲朝地上吐了一口痰,褚某某以被吐痰为由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褚某某在司某甲的胸口处打了一下,司某甲在褚某某的身上也打了一拳,褚某某、赵某某与赶到的豆某某、王世雄、王亨龙、董万元等人开始围殴司某甲,司某乙朝对方一人腿部踏了一脚,董万元、豆某某、姚某某、祁某某等人对司某乙和同伴进行拳打脚踢,司某乙朝大什字方向跑去,董万元、豆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去追赶,未追到后返回现场继续参与打架,孔某某在司某丙的手上和身上打了两皮带,司某甲跑到黄钻对面马路边,王世雄、王亨龙、赵某某、董万元追了过去,王世雄、豆某某在司某甲的身上踏了几脚,赵某某用皮带在司某甲的身上抽打了几下,王世雄拿起地上的一块装潢用的空心砖在司某甲的头、背上打了三、四下,空心砖破碎,董万元、王亨龙捡起碎砖在司某甲的背部、头部打了几下,将司某甲打倒在地。豆某某在路边抓住陈某甲,和褚某某等人将陈某甲用车拉到太极岛,孔某某开车载人跟随前往,褚某某和豆某某在陈某甲的头上打了几下、身上踏了几脚,孔某某也用皮带打陈某甲,其他人拳打脚踢,并将陈某甲拉至黄河岸边进行威胁,后被拉至刘家峡镇街道寻找同伴,在大什字找到受伤的司某乙,豆某某等人又去追打司某乙,陈某甲趁机逃跑,豆某某抓住司某乙,司某乙将豆某某甩翻在地,张某某去抓司某乙时将其的上衣拽了下来,司某乙脱。经鉴定:司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司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董万元、赵某某、姚某某与被害人司某甲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褚某某、豆某某与被害人司某甲、司某乙、陈某甲、司某丙、司某丁、陈某乙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孔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甲、司某乙、陈某甲、司某丙、司某丁、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世雄、董万元、王亨龙、赵某某、孔某某、姚某某、褚某某、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雄、董万元、王亨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姚某某、褚某某、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正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世雄、董万元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世雄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姚某某、褚某某、豆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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