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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范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七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三部总监,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5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三部销售员,户籍地为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5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栋**楼,注册成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内设财务部、技术部、人事部、行政部和新媒体运营部,分工明确,利用“**手机”进行诈骗活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该公司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有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意向的被害人,虚构公司有内部渠道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无抵押、无担保的黑白户大额信贷、黑户洗白等业务的事实,并通过固定话术、制作央视采访视频等方式,增加其公司的可信度,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销售“喔卡手机”诈骗被害人财物。

被告人范某某系该公司市场三部销售员,负责通过电话和微信向被害人推销“**手机”。2019年3月,范某某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3888元、景某某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4088元。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市场三部总监,负责市场三部的运营和管理,对市场三部销售员的诈骗金额负责,其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088元。

2019年3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3.被害人兰某某、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莉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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