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苟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蒲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蒲某某、苟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组建名为“畅聊1”的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罗某某、高某某、满某某、王某乙、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在群内使用“熊猫麻将”APP进行赌博,并抽头3元房费的形式获利。王某某、蒲某某、苟某某、杨某某负责管理群内事务及收取房费。
2019年10月6日前,被告人蒲某某管理该群,其间共收取房费获利78028.37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蒲某某二人先后管理该群,其间共收取房费获利24元;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杨某某、蒲某某四人先后管理该群,其间共收取房费获利1242元;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23日,王某某、蒲某某、杨某某三人先后管理该群,其间共收取房费获利4452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现已主动退赃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蒲某某已主动退赃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苟某某已主动退赃5千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已主动退赃7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蒲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蒲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蒲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蒲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蒲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联系方式1354039****1;苟某某联系方式1586743****;蒲某某联系方式1778120****;杨某某联系方式1518290****。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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