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屯。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小区**栋北侧路边的白色宝马X3汽车左侧后车窗玻璃砸碎,盗取车内五粮液白酒8瓶(价值人民币8712元)。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将被害人丛某某停放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家园的哈佛牌越野车右后门车窗玻璃砸碎,盗取车内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33元)、三星Galaxys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三星智能电话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600元),大疆牌无人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679元),低仿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00元)。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盗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7224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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