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12日、自2017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使用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汤某某的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11****54)信息,在湖北省恩施市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市**路支行骗领银行卡1张(卡号62170027500********)。
2.2014年12月3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苏某某提供的王某某的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03****14)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市徽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姚市世南东路支行等地骗领银行卡共计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骗领的工商银行卡一张;2.书证:银行卡领卡签收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