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胡某某盗伐林木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通化县国营**林场辖区(**林班 **小班)、(**林班 **小班)和柳河县**林场(**林班 **小班)盗伐胡桃楸6棵,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涉嫌盗伐胡桃楸树7株,核立木储蓄4.1787立方米,价值5563.9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构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胡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俊鲜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