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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荣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4********,汉族,初中,个体服务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荣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加入了被告人胡某某直销玫琳凯化妆品的经营。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在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开了一间玫琳凯化妆品店,开店期间王某某与曾经通过微信(微信名:不忘初心)认识的陈某某聊天、吃饭等交往。同年3月十几号的一天,陈某某约被告人王某某到荣县旭阳镇菲美斯酒店开房见面,王某某不知道怎么办就询问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便教唆王某某第一次见面就带一包卫生纸假装“月经”来了,不发生关系吊陈某某胃口。陈某某与王某某在菲美斯酒店开房见面后,通过聊天了解到王某某经济困难就给了其1000元人民币后离开。胡某某知道该情况后,就认为陈某某很有钱,叫王某某在与陈某某开房时趁其洗澡不备偷他钱或者拍其裸照,以后以裸照要挟陈某某拿钱。同月23日约14时许,陈某某又约王某某到旭阳镇星河宾馆开房,王某某就按照胡某某的教导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前趁其洗澡时偷拍了陈某某二张裸照,因照片效果不佳,胡某某就给王某某说下次见面开房时再拍几张陈某某清晰的裸照。同月27日陈某某又约王某某见面开房,胡某某还是教导王某某伺机偷陈某某钱,不成就以家庭困难为由向其借5000元,并拍其裸照备用。王某某前往旭阳镇荣州大酒店1201号房间与陈某某见面后,按照胡某某的教导趁陈某某洗澡时偷拍了裸照,又在床上拍了陈某某裸照及衣服照片,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就要求其借10000元人民币,陈某某推脱老婆管得严没有钱为由拒绝,只使用微信转给了王某某600元人民币。事后胡某某就教唆王某某叫其以裸照威胁陈某某“借”10000元,因王某某不会威胁语言,胡某某多次使用王某某手机以王某某口吻与陈某某微信聊天,多次要求陈某某“借”钱,还查到了陈某某注册公司信息发送给陈某某以示威胁,还将拍摄的陈某某裸照发给陈某某,称只要拿到钱双方就两不相欠。陈某某担心影响家庭,就于2020年3月29日约王某某在荣县旭阳镇外河街红茶馆,将一万元人民币交与被告人王某某,同时要求王某某写一张借条。被告人王某某出具借条后拿着一万元人民币离开,并将该一万元存入胡某某银行卡,胡某某使用该款购买了玫琳凯化妆品给王某某销售。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

2、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借条、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教唆他人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德容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电话:1399009****,胡某某电话:1822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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