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汉族,硕士文化,原系**市**中学校教师兼出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8********,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市**中学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按照**中学工作安排,被告人肖某某于2005年8月任该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9月兼任该校**。2013年4月,**中学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中学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年,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2014年2月22日,王某某在办理**银行贷款还息业务时,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651066003010********)转账5万元至**中学还贷款指定账户,**银行将进账单第一联(回单)、第三联(收账通知)一并出具给王某某。2014年2月24日,王某某用**银行进账单第一联(回单)作了报账处理。2014年5月12日,王某某使用该笔进账单第三联(收账通知)进行了重复报账。2014年7月,肖某某在记账时发现王某某2014年5月报销的**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与2014年2月报销的系同一笔款项,便将该情况告知王某某,但未作处理。2015年1月,经二人商议,将该笔重复报销的5万元共同私分,每人各分得2.5万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王某某、肖某某在市委巡察组延伸巡察**中学期间发现此问题后,均如实陈述私分重复报账5万元的事实,并于2017年3月20日将涉案款物主动退缴至**中学账户;在接受监委调查期间,王某某、肖某某能够积极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相互伙同,利用在**中学担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资金5万元,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强
检察官助理:许乃天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王某某、肖某某现均在家候审。(王某某联系电话:1398174****;肖某某联系电话:1388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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