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极县**皮革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路**巷**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嵇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路**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王某某、嵇某某先后参与“福民慈善基金会”,积极参与且长期担任“福民慈善基金会”第三集团军骨干职务,管理下线会员。被告人翟某某在担任财务部长期间收取下线会员报单410万余元(其中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第三集团军军长期间收取会员报单50余万元);被告人稽某某在担任财务部长期间收取下线会员报单5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宪会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嵇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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