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农场**队**号。2020年6月2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孟连县**村**寨**号。2020年6月2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去到孟连县**镇**村**小组路边接上林某某等6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走前面探路,王某某驾驶云JKJ***白色越野车走在后面,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骑摩托车去到驶到**镇**村路口处时,发现路边有公安民警设卡检查,因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跟得很近,罗某某没办法通知王某某,罗某某在驾驶摩托车过了检查点以后,王某某也发现前方有公安检查,随后王某某将车停路边,让车上的6人下车往车后方向跑,民警发现后立即对逃逸的6人进行追捕,查获偷渡人员林某某,其余5人逃脱,王某某被当场抓获,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其母亲劝说后主动回家后被等待的**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起诉书1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