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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世贸锦绣长江5期1栋2单元2001室采取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且负责帮参赌人员银行卡套现;被告人罗某某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注,收取赌资,赔付参赌人员的盈利。2019年6月9日19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在该赌博场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及参赌人员游某某、徐某某等8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4315元,赌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2台及显示器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单;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据保全清单;4、行政处罚决定书;5、现场照片;6、现场检测报告书;7、证人游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8、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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