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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缪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痣),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乡**村**村**号。2010年6月18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11年8月12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12年11月20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11月11日因吸毒和携带管制刀具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26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绰号狗),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路**号。2013年5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将该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福安市**街道**KTV**唱歌结束后,分别乘坐电梯离开。在电梯内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肢体触碰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王某某离开电梯后,陈某某在其身后对其谩骂引发被告人王某某不满。在万豪酒店大厅处,被告人王某某及随后赶到的被告人缪某某和吴瑞荣(另案处理)遂上前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并用拖鞋、拳头击打其头面部。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缪某某在福安市闽东医院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等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缪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缪某某供述和辨解;

5.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缪某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路**号**室,联系电话1325593****;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223页,检察材料壹册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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