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纪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街道**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花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咨询青岛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问题,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资兴市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9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曹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违反国家外汇管制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甲(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

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刘某甲的青岛**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3月,刘某甲因为业务往来认识了董某某,并了解到董某某可以帮需要美元的客户换汇。之后刘某甲安排王某某与董某某对接非法换汇的事宜。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30日,王某某的多个银行帐户共收到需要兑换美元的客户孙某甲、李某甲、孙某乙、徐某某、岳某某、从某某等人用于换汇的人民币共计289454846.5元。王某某扣除换汇佣金后,再分别将上述人民币转帐到董某某指定的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康某某、马某己等人银行帐户中,然后董某某将相应的美元转到上述客户的境外帐户中。非法兑换美元的佣金,由董某某分得80%,王某某和刘某甲各分得10%。

2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

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与纪某甲交往中得知纪某甲有途径可以用人民币兑换大量外汇。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利用本人的多个银行帐户收到需要非法兑换美元的客户孙某甲、李某甲、岳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汇款共计人民币190394876元,扣除换汇佣金后再将人民币转账给纪某甲指定的张某甲、纪某甲、纪某乙、高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帐户,用于向纪某甲非法兑换美元。

三、被告人纪某甲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纪某甲认识了青岛市**移民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曹某某,并了解到曹某某有途径将大量人民币兑换成美金。2016年至2017年期间,纪某甲在广州参加广交会时认识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生意的马某庚(已判刑)。纪某甲与其妻子陈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共同非法买卖外汇。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纪某甲用其本人、张某甲、纪某乙、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银行帐户多次非法买卖外汇,累计金额318903392.4元,并从中牟利。其中共收到王某某用于非法兑换美元的人民币共计190394876元;共向曹某某、周某某、张某乙、马某庚等人的银行帐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28508516.4元,用于非法兑换美元。

四、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自己的银行帐户多次非法买卖外汇,累计金额132009563.6元,并从中牟利。其中多次收到纪某甲、纪某乙、张某甲、刘某甲、于某某等人用于非法兑换美元的人民币共计62669218.08元;多次向黄某某、穆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戚某某等人的银行帐户汇款共计人民币69340345.52元,用于非法兑换美元。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并且表明了身份,王某某告知自己的具体地点后,在原地等待民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定管辖相关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庚、刘某甲、董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甲、张某甲、岳某某、吴某某、徐某某、从某某、周某某、穆某某、戚某某等5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王某某、刘某甲、董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纪某甲、陈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纪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曹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珍 

2020年9月21日

 附:

    1.公安机关侦查卷、补侦卷共计二十四册、光盘十九张。

2.审查报告二册;

3.证据材料散页共计四十二页。

4.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曹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电话:1866196****,纪某甲电话:1856281****,曹某某电话:1589886****、186616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