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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村**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浙四小区*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5********,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净月区复地康桥**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农安县伏龙泉镇**村**屯**组,现住长春市重庆路国联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村*****屯**组,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吉大家属楼**。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村***屯,现住长春市大经路与二道街交汇解民小区**栋**单元**楼中门。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曲某某、沈某某(均未到案)等人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分别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亚泰广场21楼、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3栋3单元301室、长春市南关区财富广场5楼写字间、长春市南关区邮政小区4栋4单元2栋右门、长春市南关区平泉小区2栋6单元515室等多地,通过在网上某立微信赌博群接受群成员的下注并从中赚取提成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场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刘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等人负责操作微信群,收取赌客投注、与赌客进行结算等。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主要负责对刘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等人进行管理,将刘某等人收取赌资进行统一提现并交给上家,由上家统一管理后发放相应提成。被告人刘某乙主要负责到由王某某、管某某管理的多个地点收取赌资并交给曲某某。

经核实,在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乙、刘某甲、管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六人通过使用Lifengqi200*****、nidieaaa****、nijiushigel****、wxid_wj64eplxrq****、yql1510445****、yth92****、zhangshume****七个微信号共同参与网络赌博,所涉赌资共计人民币3499454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时某某、程某某、董某某、卫某某、刘某某、吉某某、雷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20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 被告人管某某、刘某乙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3.案卷材料6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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