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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巷**号**栋**号房间,冒充女性利用微信(微信号“WFF199615”,昵称“小丽丽”)添加被害人黄某某微信,并以谈恋爱为幌子,虚构交房租、看病医药费、买生活用品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295元。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巷**号**栋**号房间,以同样手段多次骗取武某某人民币1818.34元。

二、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巷**号**栋**号房间,冒充女性通过QQ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并利用微信(微信号******,昵称“拟你的脸”)添加刘某某微信好友,以谈恋爱为幌子,虚构见面没路费、路上生病需医药费、没有住宿费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750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巷**号**栋**号房间,以同样手段多次骗取符某某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传唤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武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详

检察官助理:蔡卓敏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起诉书、换押证。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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