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因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新蔡县**镇**村委**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一处旧房子内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程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受被告人王某某邀请在该赌场内戴眼镜帮助看牌,沈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等人拿出人民币五万余元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该赌场在赌博过程中使诈被揭穿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人员为逃脱对曹某某、刘某某实施殴打,致曹某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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