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3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7********,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村**幢**单元**室,破窗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置在卧室衣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只黄金手镯、两枚黄金挂坠、一对黄金耳钉盗走。后二人至庐阳区**庙工艺古玩城金辉珠宝镶嵌店将上述黄金首饰以23400元的价格卖出,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538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0252元、黄金挂坠价值人民币2572元、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63元,共计人民币22825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228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及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