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白某某等三人抢劫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河北省定州市******号,2020年7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2020年7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2020年7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预谋抢劫侯某某并由苏某某购买了弹簧刀、折叠刀、电棍。7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带着侯某某先后在保定市**饭店吃饭、**KTV 唱歌和一家足疗店按摩休息,期间侯某某多次提出要回家,三人用弹簧刀和电棍威胁侯某某不许走。7月24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带侯某某坐出租车回到定州西**村租房处,强迫侯某某签订了一张虚假的1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用侯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5千元人民币到白某某账户,又用侯某某手机通过贷款软件贷款1万元人民币并转账给白某某。后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又将侯某某带到保定市区内的一家贷款公司,强迫侯某某贷款1万元人民币(手续费3千元)并使用侯某某手机将8千元人民币转账到白某某账户。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将赃款部分用于日常挥霍,扣押赃款10430元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文

2020年1124

附:1.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苏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