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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申某甲等3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村**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申某甲、翟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在征得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太焦高铁TJZQ-10标段第三工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申某甲合伙处理高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石。2019年2月王某某、申某甲、翟某某三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厂厂区及工人宿舍并投入使用,未做防汛措施。2019年7月底到8月初期间,泽州县范围内遭遇连续多日多次强降雨,王某某、翟某某、申某甲三人对异常天气未高度警觉,未采取任何防汛及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工人仍在河床上的工人宿舍休息。2019年8月5日凌晨4时许,大箕镇邓家村河道突发洪水,将工人宿舍冲毁,造成任某某、申某乙、赵某甲、马某某、焦某某、申某丙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申某乙、焦某某系因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甲、马某某、申某丙系因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全身多发性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赵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及证明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申某甲、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王某某、申某甲、翟某某过失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郝淑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泽州看守所;被告人申某甲现押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户籍地。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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