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36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某巢湖市,住安徽省巢湖市**街**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小学门卫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以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合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5日、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日、8月3日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罪行,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从巢湖市至庐江县**镇**小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实施盗窃,窃得中华牌香烟12包及现金100余元。在盗窃的过程中,户主姜某某与其亲属张某某回到家中,将两被告人堵在室内。为逃离现场,被告人申某某从该户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申某某背的黑色电脑包里取出一把螺丝刀对姜某某及张某某实施暴力相威胁,将其逼进卧室后逃离现场。
二、盗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二人乘车从巢湖市至无为县,在无为县**二环路**山庄安置小区**栋**室程某某家中,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和身份证一张。
上述被盗中华牌香烟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98元。被盗的两包硬中华香烟现已返还。
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申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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