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田某某等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章宜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邱**、张**,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代**,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受他人邀请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招募成员后将成员分为不同小组,以小组为单位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体诈骗过程如下:小组成员持大量微信号共同加入由犯罪集团组建的大量微信群,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被拉入微信群内。在微信群内由小组组长冒充炒股老师,其他组员分别冒充老师助理、虚假投资者等角色,小组成员利用话术互相配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共同虚构在KOTDAR平台投资WSCT数字货币可以获利等事实,让被害人通过各个小组的邀请链接或邀请码在KOTDAR平台注册之后,购买USDT或火币等数字货币并充值到KOTDAR平台用于买卖所谓WSCT数字货币,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最后通过拒绝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投入的USDT、火币等数字货币。

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到达马来西亚后,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名为“龙五组”的诈骗小组,由陈某某任组长在微信群内冒充炒股老师,王某甲在微信群内冒充老师助理,田某某、吴某某冒充投资者(水军),由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其本人手机号1819205****在KOTDAR平台注册并生成相应的邀请链接、邀请码。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对被害人祁某某、高某某等21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取财物48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7万余元,田某某获利5万余元,吴某某获利7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家属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田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退赃款;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法币订单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清单、介绍信、机主信息照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某、高某某等22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查笔录、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后台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启栋

                               20209月18日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