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紫云县**镇**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伙同王光绪(另案处理)乘坐王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贵******白色现代轿车由江苏溧阳至本市后,王某乙驾车离开,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伙同王光绪采用翻阅围墙的方式进入小区,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先后窜至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路**弄**号**室,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卡地亚白金戒指一枚。经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卡地亚戒指(Cartier57EMT586Pt950)价值人民币133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巩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4、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炯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意见,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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