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常熟市**镇**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泗县,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常熟市,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段**号。被告人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多次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基村民蔡某甲的鱼塘,采用抛撒鱼钩的手法盗窃塘内鱼类,部分用于食用、送人,部分销赃得款人民币24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盗窃7次,被告人虞某某盗窃6次,三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8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窃得青鱼、草鱼各1条,每条重10斤左右。
2.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窃得青鱼、草鱼等鱼6条,每条重10斤左右。
3.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窃得青鱼、草鱼等鱼4条,每条重10斤左右。
4.2019年12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窃得青鱼、草鱼、鲢鱼等鱼7条,每条重10斤左右。
5.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窃得青鱼、草鱼等鱼5条,每条重10斤左右。
6.2019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窃得青鱼、草鱼等鱼4条,每条重10斤左右。
7.2019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至蔡某甲鱼塘,采用上述手法盗窃塘鱼时被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两人逃跑,被告人虞某某被村民当场抓住,现场发现草鱼1条,称重为13.5斤。
归案后,被告人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已各退赔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摄影照片;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光盘、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熟市**镇**基**号、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庄、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熟市**镇**段**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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